成都市住房租赁新规解读:承租人可按规定依法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去年9月,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落地施行。依据这一顶层设计,立足本地住房租赁治理实际,《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式出台,聚焦“群租房”“虚假房源”等痛点难点进行制度设计,在国家法规基础上细化监管规则、压实主体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智慧赋能、保障民生权益。
\n那么,成都为何要针对住房租赁出台地方性法规?法规实施后,又将为租房市场带来哪些变化?
\n为何立法?
\n行业规模持续扩大
\n矛盾纠纷凸显
\n“制定《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是推动上位法落地实施、总结提升试点经验的内在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直言,成都作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之一,自2017年以来在培育规模化租赁企业、规范房源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但随着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伴随而来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
\n聚焦痛点难点问题。2023年,成都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开启立法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赴市法院了解租赁纠纷焦点问题及审判实务需求,组织行业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行业主体诉求。重点完善了出租承租规范、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n怎样改变?
\n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
\n发布房源需通过平台核验
\n《条例》出台后,“群租房”“虚假房源”等痛点问题是否能得到有效破解?
\n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究其根本,是此前对于出租房标准的不明确。《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便针对这一标准作出规定:出租房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n《条例》还对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核实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人数和身份证明材料;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履行租赁住房维修义务,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久久综合告知承租人遵守水、电、气、消防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提前腾退租赁住房。
\n不仅如此,为保障双方权益,《条例》指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需要实名签署住房租赁合同。鼓励使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自动备案。签约后30日内出租人应当办理备案。备案可以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办”“掌上办”,也可以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办理。合同备案不收取费用。
\n针对“虚假房源”这一问题,《条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房源发布者真实身份;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的,还须核验营业执照、开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在房源页面展示。发布房源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未核验的不得发布。发现虚假材料或信息的,应及时删除、屏蔽并报告公安、网信、住建等部门。
\n通过中介租房,是许多市民寻找房源的主要方式,但该如何去找合规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呢?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首先合规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都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其次,它的从业人员都实行实名管理、全员入库、统一编号,持牌服务;最后,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转租或委托经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都要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以上这些重要信息政府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登录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就能查询到,千万不要找在平台上查不到的企业(机构)。”
\n“《条例》还有一大亮点是,承租人可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承租人不仅可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益,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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